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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溧阳:男子将错就错?公证处调查还原真相

来源:地方焦点时间:2021-02-01

  溧阳男子李某的父亲李甲死亡,遗留有一处房产需要继承。近日,李某向溧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李甲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材料,说明李甲只有6个子女作为继承人。死亡证明显示,李甲于2013年死亡,李甲的父母均先于李甲死亡,其中李甲的母亲余某于2008年死亡。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后,依法进行核实。

  当来到李甲生前所在单位调取李甲的档案时,有了意外发现。原来,李甲死亡后,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李甲丧葬费、抚恤费的批复,其中明确记载李甲系于1999年死亡。公证员立即联系李某,在铁证面前,李某承认其父李甲确系1999年死亡,也知道如果如实陈述,申办该公证还需要李甲的兄弟姐妹到场,为了省事,恰好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有误,所以将错就错,企图遗漏其他继承人。目前,由于家庭内部有矛盾,李甲的兄弟姐妹无法到场签字,公证员依法终止了此公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李甲的母亲余某实际晚于李甲死亡,在余某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余某继承李甲的遗产份额转给余某的继承人。所以,对李甲的遗产,李甲的兄弟姐妹也有权继承。


  公证员提醒:根据《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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