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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来源:昌吉日报时间:2020-09-02

  生活中,立遗嘱人因主观意愿发生变化,意图变更遗嘱内容的现象十分常见。如果立遗嘱人先后订立的数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常常引发继承纠纷。很多人对于遗嘱效力还停留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认知上,实际上,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8月24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美蓉,她就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解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比较《继承法》和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经公证后,即使遗嘱人的意愿发生变化,只要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继承必须依照公证遗嘱处理。而民法典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判定数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立遗嘱人随时可以订立新的遗嘱,推翻之前订立的遗嘱。


  周美蓉进一步举例向记者解释,林先生于2016年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载明:“位于水林小区12号的房屋产权归我个人所有,我去世之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妻子张女士一人继承”。2018年,林先生又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位于水林小区12号的房屋在我去世之后由我的儿子林小某(林先生与前妻王女士之子)继承。”


  依照现行有效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遗嘱,林某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房屋应由张女士继承。


  如林某于民法典施行后去世,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那么房屋应按照林先生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由林小某继承。


  周美蓉表示,《继承法》对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特别是对于没有能力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已设立的公证遗嘱时,相当于变相剥夺了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权利。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立遗嘱人按照个人意愿处理身后财产,体现了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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