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分享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台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来源:中国公证网时间:2022-09-15

  为做好公证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近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在公证行业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减免公证费用的案件范围及所需材料、减免公证费用比例、终止减免公证费用的适用情形、行业补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16条具体措施。同时,《办法》明确鼓励公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减免公证费用。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的情形,将在工作表彰或奖励中优先考虑。


  北京市公证行业牢固树立公证为民执业理念,坚持公证公益属性,自2017年起,对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已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对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公证的,以及申办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费用。2020年,出台《北京市公证协会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要求和考核标准等。


  下一步,北京市公证行业将持续推进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坚持保障民生,创新公证便民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公证法律服务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北京市公证协会

关于在公证行业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证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申请,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咨询的,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就法律援助案件提出的公证咨询,公证机构应当给予免费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事务)需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公证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北京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且属于公证缴费当事人;

  (二)申请公证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关联性。


  第六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公证费用的,除依法依规提交公证相关材料外,还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公证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具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

  (三)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就该案作出的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并提交第六条规定各项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收费标准减收50%费用。

  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公证,以及申办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费用。


  第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公证事项(事务),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公证费用减免申请。


  第九条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公证事项(事务)的事实,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协助援助公证员调查取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终止对受援人减免公证费用: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公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公证费用的;

  (三)存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所列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的;

  (四)存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所列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依本《办法》减免公证费用的,可于出具公证书后二个月内,向北京市公证协会申报行业补贴。

  申报行业补贴,应当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公证费用减免申请表》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盖章,同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北京市公证协会审核。


  第十二条 行业补贴标准如下:

  (一)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费用1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金额以实际减免费用为准;

  (二)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费用1000元(含)以上,补贴金额1000元。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可以放弃申报补贴,放弃申报补贴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协会备案。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二个月内未向协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公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减免公证费用。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的情形,将在工作表彰或奖励中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理事会解释。


  附件:

公证费用减免申请表

上一篇:驻希腊大使馆提醒旅希中国公民提前预约办理领事业务

下一篇:中国驻圣保罗总领馆发布开展远程视频公证办证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