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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公证网时间:2022-01-10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新疆公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重点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分类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和不同地域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全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执业、充满活力,领域广泛拓展、服务高质高效。到2025年底,以县域为重点的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坚定有力地完成好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2.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强化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公证行业和公证协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全面参与业务发展、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公证公益属性

  3.均衡配置服务资源。加强公证服务资源的布局规划、动态调配,推进基本公证服务均衡发展。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结对帮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延伸的实施方案》,支持南疆四地州等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支持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


  4.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落实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减免公证费。对于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严格落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3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5.强化便民利民。认真落实自治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材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以及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大幅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时限。


  6.完善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科学界定政府定价范围,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健全价格调整制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减免政策,到2022年,全区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推进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7.严格落实公证机构有关改革政策。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要求,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各项改革举措,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


  8.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发展。根据司法部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公有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设立变更注销、加强党的建设、依据章程管理运行、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规定。支持、引导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改革开放前沿阵地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突出加强党建,妥善解决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证。


  9.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边远欠发达地区的公证机构,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正常执业的公证机构每年计提事业发展基金和公共积累等各项基金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坚决防止将公证业务收入“吃光花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规范公证机构内部管理

  10.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进一步细化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明确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上限。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内部分配,多劳多得,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对个人创收增长幅度大的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规定年收入上限。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者年薪制。2022年3月底前,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报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公证机构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完成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1.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本地公证机构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和年度审计工作,按规定认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购买和租赁等重大财务支出应当经过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防止办公场所租赁的随意性、违规性,坚决杜绝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不动产权属和租赁合同查验,并逐级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2.规范负责人推选核准。加强公证机构班子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从在编或聘用制执业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公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落实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严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实行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负责人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各地应当按规定对全区任期届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换届推选,杜绝公证机构负责人终身制、长期制。


  (五)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13.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类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工作方案》(新司通〔2021〕51号),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放开至自治区级行政区域。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地(州、市)的辖区。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推进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网上“跨省通办”,不受执业区域限制和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14.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巩固发展传统业务领域,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发挥公证机构、公证员首创精神,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


  (六)强化从严监督管理

  15.健全从严监管制度规定。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开展稽查工作试点,依法对公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公证档案、会计账册等进行核查。落实全国公证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业务申请,按照统一规范的规则赋予案件编号。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严格投诉处理程序,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16.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公证从业人员触碰执业底线情形“零容忍”,发现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假证、错证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教育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公证机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17.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负责加强党建、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强化监管、发展队伍等。自治区公证协会依法依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业务指导、拓展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维护合法权益、理论研究和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


  18.完善“两结合”管理工作机制。坚持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定位,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特色优势。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公证协会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做到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切实提升管理工作效能。加强公证协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实公证协会人员力量,落实公证协会专门办事机构人财物保障。健全完善公证协会议事规则,发挥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业务指引。


  19.推进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在线开展公证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加强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公证业务信息系统的流程衔接和数据对接,实现公证信息数据全部汇聚,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撑。加强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公证业务,尽快实现全程在线受理、办理。


  20.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公证员职称评价制度。规范开展公证员教育培训,加强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行业。健全完善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完善登记、培训管理、考核监督。推进自治区高等院校法学院校增设公证业务课程。建设公证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公证员队伍培养,做好队伍的“传帮带”工作,培育公证员后备人才。有效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为深化改革重要项目,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明确责任、大力推进。各地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抓落实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健全常态化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不定期对各地、各公证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通过督查传导压力、破除阻力、落实责任,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公证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公证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公证行业公道正派、客观公正、诚信规范、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中国公证网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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