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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提存新领域! 渝信公证处出具首份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

来源:中国公证网时间:2021-07-23

  案情回顾

  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情发生后,姜某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悔意。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姜某明确表示愿意无条件做出赔偿。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姜某多次主动与其沟通解决方案,但受害人提出远远高出其实际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鉴于此种情况,姜某前往渝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姜某将受害人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存放在公证处提存账户,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再由受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


  公证员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内部讨论后认为:第一,姜某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伤相对较轻,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第二,受害人现不接受姜某主动提出的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第三,姜某提出的提存金额是由其聘请的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受害人所受伤害实际情况并综合同类案件法院判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得出,具有合理性,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姜某也明确表示,如提存款少于受害人最终凭有效法律文书应得的赔偿款,自己愿意补足差额部分;第四,鉴于前述几点事实和理由,本案提存虽欠缺提存人、领受人双方合意或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事实清楚,办理提存公证能够从客观上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姜某认罪认罚的主观愿望,为司法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证据,因此可以为姜某办理提存公证。随后,公证员对申请人姜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再次确认姜某的真实想法、意愿后,告知了姜某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耐心指导其将赔偿金汇入指定账户,并加快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7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正式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该制度对公证机构介入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赔偿保证金的提存,最常见的途径便是办理提存公证。本次渝信公证处出具的首份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不仅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有效体现,提供了一种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有温度地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对于社会治理创新,提高司法效率,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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